一个旅游景点,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旅游景区(点)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每个旅游景区(点),必须有而且只能有一个管理主体,对景区内的资源开发、经营服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它是旅游景区经营的主体,是服务提供者。

它可能是政府机构,或是具有部分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是有区别的。 因为政府机构不能进行商业运作,所以以政府机构为主体的旅游景区必须以一种变通的形式进行,而政府则以宏观调控为主。

一个旅游景点,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旅游景区的。  第1张

2。空间或地域范围确定,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空间或地域范围,是指它的四至,在可能条件下应该设立明显的标志;服务空间常表现为其门票范围,即必须购门票才允许进入的空间就是景区的服务空间。 任何经过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都必须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否则就是“皮包公司”。

一个旅游景点,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旅游景区的。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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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吸引游客的吸引物旅游景区(点)应该拥有吸引游客的吸引物、资源基础,游客可以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进行参观、游览、教育和求知等活动。4。具有必要的旅游设施旅游景区(点)必须具有必备的旅游设施,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

旅游风景区与旅游景区的区别?什么叫旅游景区及旅游风景区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学习等各类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旅游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由自然或人文历史组成的名胜古迹,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 、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一、 概念不同 

根据国家林业局2005年发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对旅游区(点)的定义为: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显然,旅游区与风景区不是一个概念。两者的外延和内涵都不同。

 二、功能不同 

从功能上看,旅游区的功能要比风景区功能全面,风景区一定是旅游区,旅游区则不一定是风景区。旅游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