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什么法则
你好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国内的共享导游市场还有得做吗
什么是“共享导游”?其实类似于私人导游服务。《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法律上似乎禁止了这种服务。但是,目前在国内个别城市有试点,在一些线上平台也在做类似服务,国家相关部门也没有查封或明令禁止。
那么,国内共享导游市场还有吗?
两方面看待这个问题:
1、个性化导游服务(共享导游)将会一直有市场。这种服务面对的是中高端人群,对导游的综合素质(知识、能力、服务等)有非常高的需求。因为服务对象之所以选择这类服务,就是想在短时间内对目的地的人文、历史、经济、风土人情等有全方位的了解。
2、当下这种共享导游模式并没有很容易普及,主要原因有这几个方面①出游人群对专业服务的认同程度不够高,大多抱着走马观花看景的心态。②酒店预订、门票预订、交通预订等网络服务已经非常普及,这类预订提供的的价格与实物类产品的服务。而共享导游,则是“人的服务”。那么牵涉到的性别因素、感情因素、信任因素等就不可控。这类服务的边界不明显、优劣不好界定、甚至好坏难以区分。
3、额外多说一点,未来,人工智能的介入,非常有可能代替绝大部分“共享导游”。基于人工智能的算法与数据采集优势,与旅游相关的吃住行游购娱最佳选择攻略将会非常便捷迅速的呈现给每一个旅行者。
对导游的处罚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